安泰科技:關于下屬子公司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969 證券簡稱:安泰科技 公告編號:2017-037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下屬子公司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釋義:
除非另有說明,以下簡稱在本公告中含義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寧波化工院: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公司二級下屬子公司)遠東集團:寧波遠東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金象賽瑞: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華魯恒升:山東華魯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訴訟涉及的基本情況
經2015年8月本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公司、安泰創業投資(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資子公司)、本公司相關業務單元骨干團隊、遠東集團與寧波化工院骨干團隊四方共同出資設立安泰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本公司直接并間接持有其60%股份),并收購寧波化工院(安泰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持有其99.9808%股份)。相關內容可詳見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對外投資成立安泰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暨收購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的公告》。
寧波化工院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員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一份和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件,根據開庭《傳票》的內容,將于 2017年 10月17日開庭審理。具體情況如下: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訴訟當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第一被告:尹明大
第二被告:山東華魯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懷春
第三被告: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革松
第四被告:寧波遠東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紅藝
2、訴訟內容
原告金象賽瑞以享有加壓氣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產技術的商業秘密的身份,訴訟第一被告將原告的商業秘密披露給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并經第二被告委托,由第三、第四被告基于本案技術具體設計了有關三聚氰胺的工藝及其設備圖紙及其技術資料,并應用與第二被告的10萬噸三聚氰胺項目。原告認為上述四被告非法獲取、披露并使用原告商業私密,構成了對原告商業秘密的嚴重侵犯。
3、訴訟請求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如下:
(1)確認四被告侵害原告商業秘密,即確認四被告非法獲取、披露、使用原告商業秘密。
(2)請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業秘密的行為,具體包括: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非法獲得的原告商業秘密;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利用涉案商業秘密生產、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立即銷毀授權的三聚氰胺的生產和實驗設備;判令四被告立即銷毀其掌握的載有原告商業秘密的圖紙、技術文檔(含電子版本)。
(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權賠償金人民幣9800萬元以及原告為制止侵
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支出,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該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暫無法判斷對公司當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本訴訟中,公司二級下屬子公司寧波化工院為第三被告,但所涉訴事項屬公司對其收購之股權交割前的歷史事項。根據公司同寧波化工院股權轉讓方(本案第四被告)簽署的《關于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相關約定,若導致對寧波化工院或安泰科技造成相關不利影響的,轉讓方將承擔相關責任。
同時,公司將依法積極應訴,采取相關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公司將根據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關注后續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案號(2017)川01民初2948號;
2、民事起訴狀。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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